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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50325-202
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
6.0.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,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 以后、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。
6.0.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,其限量应符合表6.0.4的规定;
表6.0.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
| 污染物 |
|
Ⅱ类 | ||
| 氡(Bq/m3) |
|
150 | ||
| 甲醛(mg/m3) | 0.07 | 0.08 | ||
| 苯(mg/m3) | 0.07 | 0.09 | ||
| 甲苯(mg/m3) | 0.15 | 0.20 | ||
| 二甲苯(mg/m3) | 0.20 | 0.20 | ||
| TVOC(mg/m3) | 0.45 | 0.50 |
6.0.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的检测,所选用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%,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 Bq/m3。
6.0.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,应符合***标准《居住区大气中甲醛卫生检验标准方法》GB/T16129-1995中AHMT分光光度法的规定。
6.0.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检测,应以***标准《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》GB/T 18204.24中靛酚蓝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。
6.0.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、甲苯、二甲苯的检测方法,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。
6.0.1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的检测方法,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。
6.0.14 幼儿园、学校教室、学生宿舍、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,室内空气中氡、甲醛、氨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%,且不得少于20间。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,应全数检测。
6.0.1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6.0.14设置:
表6.0.15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
|
单独封闭房间使用面积㎡ |
检测点数(个) |
|
<50 |
1 |
|
50<面积<100 |
2 |
|
100<面积<500 |
不少于3 |
6.0.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、苯、氨、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浓度
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。对甲醛、氨、苯、TVOC取样检测时,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,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。
6.0.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6.0.4表的规定时,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。
6.0.20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的工程,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。再次检测时,抽检量应增加1 倍,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。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
的规定时,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。
6.0.23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,严禁投入使用。